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 号)有关规定,现将我行重大事项披露如下:
一、披露事项
序号 |
披露事项 |
是否适用 |
|
1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是 |
■否 |
2 |
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总经理); |
□是 |
■否 |
3 |
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是 |
■否 |
4 |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
□是 |
■否 |
5 |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
□是 |
■否 |
6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
□是 |
■否 |
7 |
撤销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 |
□是 |
■否 |
8 |
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
□是 |
■否 |
9 |
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
□是 |
■否 |
10 |
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
■是 |
□否 |
11 |
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
12 |
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是 |
■否 |
二、披露事项具体内容
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兴安岭监管分局对我行现场检查,因存在“股权管理不规范行为”,2025年3月17日对我行监管处罚20万元。
特此披露。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